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成都高新区关于促进会展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1-29 16:35:07 阅读量: 作者/来源:中国高新区研究中心
各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各区属国有企业:
《成都高新区关于促进会展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已经管委会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4年1月25日
成都高新区关于促进会展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进一步促进成都高新区展产融合发展,提升会展业专业化、国际化、数智绿色化水平,并鼓励会展企业发展,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宏观导向和激励作用,结合成都高新区实际,特制定成都高新区会展业高质量发展政策。
一、支持展产融合发展
(一)鼓励在成都高新区专业展馆举办符合区内重点产业导向的精品展览。经认定,对首次在成都市举办且展览面积达到8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展览项目,按照不超过3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举办单位补贴;对已在区内举办且往届展览面积达到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展览项目,根据展览面积增量,按照不超过4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举办单位补贴,其中符合主导产业发展方向的,往届面积标准可降至2万平方米。上述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鼓励在成都高新区举办符合区内重点产业导向的专业会议。经认定,参会人数300人及以上且实际会期1天及以上的,按照不超过搭建费用和会议代表入住区内酒店住宿费用总额的50%,给予举办单位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贴。
(三)鼓励培育重点产业导向的品牌展会。经认定,对于区内企业新创,且自本政策施行之日起连续在区内举办3届及以上的优质展会项目,给予举办单位3届累计最高不超过150万元补贴。
(四)鼓励成都高新区专业展馆优先承接符合区内重点产业导向的专业展览。经认定,按照实际场租费用的10%,给予场馆运营主体每个自然年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贴。
(五)鼓励成都高新区会议型酒店优先承接符合区内重点产业导向的专业会议。经认定,对于全年承接专业会议数量、质量综合排名前十的会议型酒店,给予每家10万元补贴。
二、促进会展提质升级
(六)对于符合第一条展览方向要求及展览面积,且国际展位面积或展商比例达到20%及以上的,或取得全球展览业协会(UFI)认证的专业展览,在第一条补贴基础上再给予10%上浮补贴。
(七)对于纳入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ICCA)统计的国际会议,按照不超过搭建费用和会议代表入住区内酒店住宿费用总额的50%,给予举办单位最高30万元补贴。对首次在成都市举办的ICCA会议,在上述补贴基础上再给予10万元补贴。
三、引导会展数智绿色升级
(八)鼓励成都高新区专业展馆进行数智化、安全化提升改造,按照改造项目实际投入费用的50%,给予最高200万元补贴。
(九)鼓励会展绿色低碳,节能减排发展。对根据《成都市绿色展会认定办法》认定的绿色展会且符合第一条展会标准的,在第一条补贴基础上,额外再给予每平方米上浮30%的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鼓励会展企业发展
(十)对于国内外知名会展企业在成都高新区设立独立法人公司,针对公司在本区范围内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按照不超过5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最高30万元装修补贴;按照不超过6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3年内最高120万元租金补贴。
(十一)对于首次获得全球展览业协会(UFI)、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ICCA)认证,且在成都高新区注册的会展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十二)鼓励会展企业申报上规入库,对已成功在成都高新区举办展会并首次培育为成都高新区规上企业的会展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十三)支持会展企业高质量发展。对在成都高新区举办展会活动且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0亿元、5亿元、2亿元、1亿元的会展企业,经认定后分别给予企业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十四)鼓励会展企业培育人才。鼓励会展从业人员积极参加注册会展经理(CEM)、注册国际会议经理(CIEP)、会展安全师资格认证考试,对本政策施行之日后取得上述执业资格证书,且在成都高新区会展企业全职工作满1年的,分别给予5000元、3000元、3000元一次性奖励。
五、附则
(十五)在成都高新区举办的、经认定的特别重大展会活动,可申报“一事一议”。
(十六)本政策适用对象为:
1.依法登记注册、税务关系均在成都高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在本区开展实际经营业务的区内会展企业。
2.依法登记注册、依法经营、依法纳税的区内外展会举办单位。
(十七)本政策所涉及条款与区本级其他政策,以及重大展会项目“一事一议”实质相重叠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同一项目申报四川省、成都市奖补政策需由区本级资金兑付的,若同时申报本政策,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同一市场主体的同一题材展会项目,每年只能就一个展会项目申请一次补贴资金;同一展会项目包含展览及会议(论坛)的,只能就其中一项提出申请。
(十八)本政策文件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本政策由成都高新区国际合作商务局承担具体解释工作。